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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实施办法

2013年04月02日 16:56:53 来源:神农架林区实验初级中学 访问量:3325
“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省教育厅决定启动“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启明星计划”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组织、鼓励、引导城镇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组成团队到乡镇(村)义务教育学校任职任教,改善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条 启明星团队由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组成;聘任学科范围包括义务教育段全部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英语、美术、音乐和设岗学校紧缺学科。
第四条 “启明星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团队组派、合同管理、综合考评。
第五条 从2011年至2015年,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组派150个左右启明星团队,遴选150所左右乡镇(村)学校设立启明星岗位,每一所项目学校设启明星校长岗位1个、启明星教师岗位2-3个。每年遴选聘用500人,其中校长150名、教师350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启明星计划”在乡镇(村)义务教育学校设岗,重点支持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农村学校。
第七条 “启明星计划”设岗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申请设岗学校的发展目标与当地配套措施进行评审,由省教育厅确认。
第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启明星岗位乡镇(村)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岗学校已纳入长期建设规划,属长期保留学校;
(二)设岗学校在校生规模在200人以上;
(三)设岗学校具备接受“启明星计划”聘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启明星团队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启明星团队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校管理方面
1、引入先进的办学理念,把握设岗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2、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并落实校长、教师、教辅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学校日常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3、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学校办学行动计划,凸显办学特色;
4、开展校园文化建设,逐渐形成特色校园文化;
5、 促进骨干引领、典型示范、团队合作,提高和培育学校骨干力量。
(二)教育教学方面
1、更新教育观念,落实课程计划,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准备与教学过程监控、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业评价、学籍与教学科研档案管理等制度;
3、加强教学研究,促进教学交流,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4、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交流活动,促进与兄弟学校的互助互动以及师生的学习与交流。
(三)师资建设方面
1、制定和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建立校本培训机制,打造学习型学校、学习型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教研水平;
2、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通过推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提高全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4、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创新落实学校激励措施,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 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职责
(一)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启明星团队在启明星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团队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师资建设等诸方面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启明星校长根据学校章程履行校长职务,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并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三)启明星教师主要从事课堂教学工作;同时应根据需要和安排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工作;通过示范课、教学点评、师徒结对、辅导备课等方式培养帮辅中青年教师;积极支持并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启明星计划”在获准设岗学校的执行期为三年;设岗学校计划执行期满后,一般不得申请延长或再次申请“启明星计划”岗位。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聘任期
  第十二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招聘条件
省内城区学校、城镇(县城所在地)学校的骨干教师、教导主任、校职干部均可报名,原则上要求学段对口,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
(二)小学教师具备小教高级及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备中教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
(三)志愿在乡镇(村)学校任教,服从组织安排;
(四)身心健康,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
(五)到乡镇(村)学校担任校长的,还须有担任教导主任、副校职干部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的聘任期为三年。聘期满后自愿申请再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设岗目标任务及综合材料;省教育厅组织“启明星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县(市、区)“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准设置岗位学校名单。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重点在县域内进行动员和布置,同时面向全省公开招聘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位中小学校校长、骨干教师、行政人员组成,其中本县(市、区)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评审意见,校长按实际岗位1:2、教师按实际岗位1:1.5,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当地有关媒体(含网络)公示一周,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初步议定聘期具体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聘期具体目标任务及拟提供的配套措施。省教育厅组织“启明星计划”评审委员会对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发文予以确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确认的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县(市、区)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启明星计划”1至2年。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的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待遇:
(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合格者,启明星校长每人每年享受奖励2万元,启明星教师每人每年享受奖励1.5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拨付。
(二)仍按标准享受已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晋级调档;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三)在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津贴等各种奖励及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
(四)县(市、区)可给予交通补助。
第二十一条 跨县(市、区)受聘的,原所在县(市、区)应参照“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视其为统一组织的对口支教人员,确保其在受聘启明星岗位期间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启明星校长和启明星教师服务期满或因故中止聘任合同回原单位工作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从优安置,确保其工作安排不低于原职(岗)位;对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纳入重点使用和培养对象,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启明星团队及其成员到任5个月(一学期)后,应向设岗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履职报告,包括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等;启明星校长除汇报个人履职情况外,还应汇报团队的履职情况;启明星教师重点汇报个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启明星团队及成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受聘的启明星团队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启明星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聘期内启明星团队及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期中抽样考核评估或聘期届满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启明星校长和教师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启明星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教育厅将撤消其启明星校长或启明星教师称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按年折算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的奖励金:
(一)不能按合同要求到岗坚持工作;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违反师德规范;
(五)触犯刑律;
(六)其他应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负责 “启明星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附件:1、“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
2、“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校长/教师岗位申请表


编辑:况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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