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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2015年01月16日 09:08:22 来源:校办 访问量:3294

湖北省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文章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11-25

鄂政办发〔20094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报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按岗位等级设置,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垂直压缩率和分配系数另行规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各地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津贴的类别和标准。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人员调离后即取消。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可以实行经费单列,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与该学校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另行规定。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禁用词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制定统筹保障措施,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编辑:余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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