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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10月29日 08:46:02 来源:校办 余行平转载神教发(2008)62号 访问量:3485

林  区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神教发〔2008〕62号)

 

 

各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局机关及二级单位:

《神农架林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党组同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送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神农架林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区教育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含职工及临时聘请的代课教师,下同)管理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师的人事管理权归口林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包括教师录用、调配、考核、培训、转正定级、职务评聘、奖惩、资格认定、退职退休、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党、团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口乡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编制由林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制定切合实际的学校编制方案,报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干部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做好教育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干部的产生一般应实行公开选聘或民主推荐,经组织考察后任命或聘任。其管理权限是:副科级以上干部、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实验小学副校长由教育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乡镇中心学校的正副校长,由林区教育局考核任免;直属学校(含职中)、乡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校委会集体讨论,实行竞争上岗,林区教育局任免;村小及教学点由中心学校聘任或任命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学校领导职数的配备标准。乡镇中心学校根据服务范围、学生人数等因素,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至2名,成校常务副校长1名;小学一般设校长1名,副校长1名,达到24个教学班以上的设副校长2名。初中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名;高(职)中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幼儿园配备 园长1名,副园长1名。

乡镇中心学校的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各工作机构配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教学、服务机构可设副主任1人。直属学校的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体卫艺处,各工作机构配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职业高中设职教中心,配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它学校一般只设教务处、总务处,配主任1名。幼儿园的工作机构设办公室、保教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配主任1名。

学校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立,按一人多岗、专兼结合、交叉兼职的原则配备。

第六条 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要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在对校长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的基础上,严格对校长进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第七条 校长应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教育局可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统筹调配。

 

第三章 教师聘用

 

第九条 教师应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积极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培训,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和要求取得高学历层次的教师,主要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对聘用上岗的教职工,应签定《聘用合同》,并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相关规定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落聘人员按规定实行1年的待聘期,待聘期内除经学校同意、林区教育局批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外,应以学校安排临时岗位工作为主,服从学校日常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岗位目标管理。在年度考核、聘任、晋职、晋级和奖励等方面,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师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当年不得参与晋职、晋级和各类表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定岗、定责。超编或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严禁超编聘请代课教师。缺编单位(含学科结构性缺编)确需聘请代课教师的,须经林区教育局同意,报林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学校不得同意或安排教师脱离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未经林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抽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教师也不得擅自脱离学校教育教学岗位,否则停发其工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学新进教师,除特殊专业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外,一般均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录用的教师由林区教育局根据各地各校编制及学科结构情况统一安排。一经派遣,必须按时到岗,否则,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教师,从派遣的当月计算参加工作时间,核发工资。见习期内按就业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林区教育局依法组织实施。林区教育局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由林区教育局会同林区人事职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推进教师职称评聘分离。

第十八条 严格教师日常管理。

(一)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病假须出具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病假实现分级审批,病假30天以内、事假10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超过此规定时限的病、事假,由林区教育局审批。其中,病假报林区教育局审批的,须持区级以上人民医院业务主管科室出具病休诊断证明(门诊证明无效,下同)。教师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上班,确需续假的,按前述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二)因病需要连续休息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级以上人民医院业务主管科室出具病休证明,报经林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准予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教师达到退休(包括因病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坚持教职工日考勤登记制度。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擅自离岗达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教师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坚守岗位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教师一学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等内容,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考核对象为教育局管理的在编教职工。病休超过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民主评议、考核小组综合考核、确定等次、公示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聘用、表彰奖励、骨干教师评审、工资晋升等的依据。

 

第五章 教师调配

 

第二十四条 林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工作需要,对全区教师进行统筹调配。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人事、工资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师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顺向流动的原则,兼顾考虑解决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的其他正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师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新招聘的教师或通过脱产进修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教师,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才能提出调动申请。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费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把握教师调入资格条件。从非教育战线调入教育系统工作或者外县市中小学教师调入林区中小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规范教师调配程序。教师调配原则上每年暑假进行一次,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适时向教育局提出教师需求和富余人员报告。除林区教育局直接调配的外,其他申请调动的教师按以下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一)林区内教育系统调动的,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学校签署意见后,经林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申请调出教育系统或林区以外的,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经林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本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调动的教师,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研究同意调动的教师必须按时报到上岗,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逐步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林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级培训由林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关培训业务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与教师的聘用、考核、奖惩挂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将教师的专业发展纳入学校发展计划,明确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活动。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教师学历提升以在职业余为主,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参训学校应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学校同意,报考脱产进修、在职读研究生或高校统招研究生的,须经林区教育局批准,并与所在学校签定进修服务合同。教师取得的各种学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学历被认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教师学历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评审、管理、奖励制度,充分发挥骨干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区和松柏镇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优秀教师到其它乡镇农村中小学任教、任职,安排除松柏镇外其它乡镇农村中小学中层以上干部和教师到城镇中小学挂职、学习。交流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被交流的教师行政、工资关系不变,日常管理及年终考核在交流进的学校进行。

第三十三条 教师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脱产进修后工作不满三年者,不得再次报考脱产进修。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管以及后勤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综合奖励和单项奖励。综合奖励种类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中小学校长、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等。单项奖励根据单项工作的需要设立,如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教研教改能手等。综合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师节前夕表彰。单项奖励由申请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奖励计划,林区教育局审批后进行。各乡镇和各学校每年应组织相应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师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

(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由林区监察局决定,其他人员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由林区教育局决定;受到开除留用、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林区教育局报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受到刑事追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受到惩戒处分,达到取消教师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受到惩戒处分后的有关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六条 教师转正定级、政策性调资等工资福利事项,由林区教育局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第三十八条 教师工资由林区财政局依据编委核定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通过银行直达教师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 教师工资主要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浮10%以及津补贴构成。

第四十条 根据湖北省有关规定,教师绩效工资与教师的实际工作量和教学质量挂钩,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效果和《神农架林区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落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按规定服从学校管理者,享受除绩效工资外工资总额70%的工资待遇,计算工龄、教龄,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一般病事假待遇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已经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的教师以及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的全额工资;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全额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的全额工资。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的全额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全额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除绩效工资外的全额工资的90%。

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中,获得地、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病休期间的工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含节假期),教龄应据实扣减。

第四十三条 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休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的相关待遇。教职工因工致伤(残)、因公死亡,其治疗费、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或作自动离职等处理的,其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退职、退休、解聘、辞职、辞退

 

第四十六条 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教师应当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办理程序是:单位呈报、林区教育局审查、林区人事局审批。办理时间:上月通知下月达到条件的人员,当月办理。退(离)休、退职以批准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教师退职、退休后仍由原所在学校管理。学校负责组织退休教师的学习、娱乐活动,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解聘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正当理由申请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林区教育局、林区人事局批准后,可以辞职。在正式批准辞职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七)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一条 教师解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其报批程序是:单位呈报、林区教育局审核批准。一经作出前述处理,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档案转到林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档案由林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要将教师个人档案资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工资调整、离退休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林区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科归档。

原始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损毁,对随意抽减、添加、涂改、损毁档案材料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如实记载教师专业发展及师德情况。各中小学要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档案的管理,将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原始材料及时归档。教职工调动工作后,其“教师业务档案”由原单位负责转到新任职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林区教育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神农架林区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神农架林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神教字[2000]14号)同时废止。

 

编辑: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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