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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初级中学奖惩条例

2015年08月20日 16:37:45 来源:校办 访问量:4417 作者:三届一次教代会

神农架林区实验初级中学

奖惩条例

 

                       次教代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神农架林区实验初级中学日常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区实验初级中学范围内教职员工的奖励与惩处。对校长、书记和副校长、副书记的奖惩,除适用本条例普遍性规定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有利于贯彻落实有关教育的“五法”、“一纲要”(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国家和省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狠抓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教职员工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实行晋升职称时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成果奖

学校管理(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干部每学年向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由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评议打分(占60%),学校目标考核组评议打分(占30%),校领导班子评议打分(占10%)之和排序的方式考核,学校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神农架实验初级中学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第六条 德育成果奖

  对于在班级管理中成效显著的班主任、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教职工,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被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的教师,学校奖励200元。

第七条 中考成果奖

目标奖、单科及教学管理奖三部分组成。

1、目标奖

(1)班级目标奖。每班按5000元设基础目标奖,完成核定指标得全奖;超过核定目标则加奖,加奖不封顶;达不到核定指标则减扣,扣完为止。

核定指标分为两项,以每届学生六年级全区统考成绩为初始排名,以每学年教务处第一次学籍清理统计为时间节点,以我校学生位居全区前80名、前260名人数为核定指标,每增加一人分别加奖1000元、600元,每减少一人分别减1000元、600元。

核定指标以后,有转出学生的,教务处应根据转出学生的初始排名对班级指标做出相应调整;有转入学生的,单独计算转入学生的目标奖,达到全区前80名的奖1000元,达到前260名的奖600元,核定指标前的区外转入学生视为核定指标后的转入学生。班级目标奖在学科教师按初中三年平均年学时比例分配;若三年间更换老师的,按3:3:4的比例分配。

(2)年级目标奖。全年级按10000元设基础目标奖,两项指标均达到核定指标或超过核定指标得奖,达不到则不得奖。奖金由全体毕业年级任课教师平分。

2、单科奖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平均分全区第一名(以班为单位)奖500元,全区第二名(以班为单位)奖200元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单科全区第一名奖学科教师200元。(体育不累计计算)

3、教学管理奖

    年级主任及班主任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奖励。另设3000元年级活动经费。

第八条  统考考成果奖

1、目标奖

每班按1000元设基础目标奖。达到核定指标得全奖;超过核定指标则加奖,加奖不封顶;达不到核定指标则减扣,扣完为止。

核定指标分为两项,以每届学生六年级全区统考成绩为初始排名,以每学年教务处第一次学籍清理统计为时间节点,以我校学生位居全区前80名、前260名人数为核定指标,每增加一人分别加奖250元、150元,每减少一人分别减250元、1500元。有转出转入情况的,参照第七条办理。奖金在学科教师间按学时比例进行分配。

2、单科奖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平均分全区第一名(以班为单位)奖500元,全区第二名(以班为单位)奖200元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单科全区第一名奖学科教师200元。

第九条 教学进步奖 

每学年结束,根据总分前260名、单科平均分、及格率三项指标与上年度比较确定教学进步奖,进步第一名的班级奖1000元。(三项指标满分各占100分,该项进步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分别计分100、90、80、70、60、5040,三项累计积分为各班最后得分。)

第十条  教研成果奖

1、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经学校认定,凭稿酬和文章,每篇按稿酬的10倍发给;

2、承担并完成省级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以证书为准)获奖3000元;完成区级课题奖励500元。

3、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比赛(讲课、说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5000元、1500元、1000元,其它教研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500元、300元、100元;区级教研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成果奖

1、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奖200元。

2、对教学态度严谨、教学成绩优秀、师德高尚的教师,每学年由行政会提名、全体教职工投票,评选出优秀教师,奖励200元。

   3、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前三名的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不累计计算);参加区级竞赛活动获前二名的教师分别奖500元、300元(不累计计算)。参加省级运动会获得名次的由行政会讨论给予一定的奖励。经学校同意组织教职工参加级以上活动获前3名的,按每人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

  4、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情为教学一线提供优质服务的后勤教辅人员,由总务处、教务处提名,学校审批,可被评为优秀服务员,学校奖励200元。 (以学年为单位)

  5、积极想办法为学校筹措资金的教职工按筹措到位资金总额的20%奖给筹措者。(法人代表除外)

  6、以宣传我校为目的,在林区以上的报刊、广播、电视上发表文章或新闻的,按相应的稿酬给予奖励(以每篇50元为基点);在《林区教育信息》上发表文章,每篇(条)50元。

7、学校对见义勇为者,视具体情况奖100-1000元。

8、行政值日人员根据值班情况每天发放30元值班补助,(周五、周六、周日每天50 元);初三年级补课(含周日晚自习)按15元/节发放

9、加班、节假日值班的按每天30元发放(寒假、暑假值班每天50元)。

10、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学生奖励500至2000元整。

11、学校对接受加派课教师一周以内以10元/节兑现(双班教师不在此列),一周以上课时列入绩效按实际课时执行。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二条 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经教代会评议并量化考核为不称职者,由教代会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罢免其职务。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在当年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当年评优晋升。

第十三条 学校要求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做到“四查四到位”(查学习、查纪律、查卫生、查寝室;跟班、跟操、跟活动、家访)。不到位或不查的按《班主任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连续三次排在末位的教师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完成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教职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惩处或全校通报批评或待岗处理。

  1、对于严重违反《湖北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校长有权给予停职反省或待职检查处理,其停职期间的误工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旷工一天(含采用欺骗手段请假的、未办理请假手续口头强行请假的),扣发当日工资总额(以工资表上的总数为准)的300%;旷课(含晚自习)一节,扣工资80元,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每日扣工资10元,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每日扣工资5元(住院除外)。

3、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按待岗处理。

4、对于学校安排的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职,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按待岗处理。

   5、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私自将学生转入、转出、转班的教职工,发现一次,扣款200元,并注销转入学生学籍,转班的学生回原班。

  6、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教职工,除按待岗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的扣款。

  7、校外人员窜入学校、影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或各办公室、教室被盗的或寝室管理人员未值寝的,造成事实一次,视情节轻重,扣发保卫人员或寝室管理人员工资20─100元。

    学校对见义不为者视情节予以一定的经济、行政处分。

8、教职工及其家属,在校内寻衅闹事、吵架斗殴、破坏公物,教职工在校外吵架、斗殴、影响较坏者,学校有权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或经济惩处。教职工及其家属在校园内乱搭乱建,不听劝阻的,停发教职工工资,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行政处罚,是党员的从重处分。

  9、行政值日当班未履行职责者,每发现一次,扣当月行政津贴10元;教职工上班(坐班)、上课(上自习)、监考、阅卷、会议等有组织的活动,每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次,扣工资10元,未到按旷工一天处理;私自换课或换班的按旷工处理。

10、教职工在上班时间下棋、打牌、打球或上课打接电话,或酒后上课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教职工在工作日内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只要在麻将馆里,无论是否参与,均视为赌博),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11、收发员丢失信函、邮件、报刊,除照价赔偿外,发现一次,扣款50─100元;发现两次按待岗论处。丢失档案的处以责任人50─100元的扣款。

   12、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出车,发现一次,对小车司机处以500元以下的扣款;发现两次,除扣款外,取消当年一切福利和评奖资格;发现三次,劝退。车内外不清洁,每发现一次,对司机扣款5─20元。

13、教学区内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扣款20元。屡教不改者,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惩处。

14、违反师德,不能公平对待学生,歧视自己不喜欢的学生或班级,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考试安排、监考、阅卷、统分等考试环节中,被举报属实、被巡视查实违规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经济处理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待岗处理。

15、违反计生法规、综治条例以及本条上述1—8款之一者,实行年度评优、晋级一票否决制,并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6、对于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有偿家教、向学生及家长索取钱物等,学校查证属实后将取消该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且3年内不准评优表模和晋升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与此相关的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各条款若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权在校行政会。

 

 

 

 

附:《神农架林区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教学质量激励资金管理分配方案

根据林区教育局印发的《神农架林区教育教学质量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神教发【2012】8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与管理

    林区教育局根据《神农架林区教育教学质量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核发资金至我校后,由相关处室根据本分配方案所规定奖项进行细化统计,报校行政会审批后发放。

二、奖项及额度

    (一)教育基础奖    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此项由校办负责统计。

    (二)教学质量奖

    1、中考奖

    (1)以年级为单位,中考单科均分居全区第一、二名(巩固率高于97%)的年级学科教师获此项奖,奖金总额为5000元、2500元。

    校内分配以班为单位,按单科均分排列名次依次奖励该项总额的35%、20%、15%、12%、10%、8%(若学科由一人担任全年级教学,则总额为2000元、1000元,剩余部分纳入综合贡献奖项进行分配)。

    (2)中考学生个人单科(参加考试的文化课)成绩在全区居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对应科任教师500元、300元、200元。此项兑奖至个人。

    本项由初三年级主任负责统计。

    (3)中考综合奖为以下资金总和:中考上线率居全区前两名(巩固率高于97%)获10000元、8000元;中考成绩全区前100名,获每生500元;中考上线率较上年每提高一个位次获2500元。

    中考综合奖的50%奖给初三年级(含联系该年级的校领导),学科教师按初中三年平均年学时比例分配;若三年间更换老师的,按3:3:4的比例分配。剩下的50%纳入综合贡献奖。

    2、统考奖    

    以林区教研室每学年组织的学生学业成绩评估检测结果为依据。

    (1)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综合成绩=30%参考率(参考人数/年报学生数×100%)+20%优秀率+30%及格率+20%均分(全区均分)率”的计算公式,综合成绩居全区前两名的年级学科教师获此项奖,奖金总额为7500元、5000元。

    校内分配以班为单位,按单科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同上)排列名次,依次奖励该项总额的30%、20%、15%、12%、10%、8%5%,6个班的按35%、20%、15%、12%、10%、8%计算(若学科由一人担任全年级教学,则总额为3000元、2000元,剩余部分纳入综合贡献奖项进行分配)。

    (2)学生个人单科成绩居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对应科任教师500元、400元、300元。此项奖至个人。

    本项由教务处负责统计。

    (三)管理服务奖    根据教育局确定的表彰人数,对德育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教辅后勤人员进行奖励,奖金额为每人400元标准。

    德育教育先进个人由政教处制定评选细则,确定推荐人选后报校行政会讨论确定。

    优秀教辅后勤人员由总务处牵头、教务处参与制定评选细则,确定推荐人选后报校行政会讨论确定。

    (四)综合贡献奖    

    本奖项总额为以下资金总和:中考综合奖的50%;中考奖、统考奖项第一款中剩余部分。

    本奖项分配方法:

    (1)鼓励教师组织学生开展各类体育艺术活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参照《神农架林区实验初级中学奖惩条例》相应规定。

    (2)统考中未参加考试的科目(中考科目),分别奖给该科目教师300元。

    (3)综合贡献奖项总奖额减去上二条奖金数,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奖励给初三年级以外的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奖励限制条件及相关要求    

    参照《神农架林区教育教学质量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执行。

    四、本方案2015年1月1日实施,由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编辑:余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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